(2014)咸中行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咸阳长邮实业有限公司与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阳长邮实业有限公司,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咸阳市长途电信线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咸中行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长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乐育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胜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咸阳市秦皇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明放,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乐育北路*号。负责人赵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汉永,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阿莉,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咸阳市长途电信线务局。住所地:咸阳市乐育北路*号。负责人李长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炳海,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咸阳长邮实业有限公司因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咸阳长邮实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李共产,被上诉人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程明放,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汉永、严阿莉,第三人咸阳市长途电信线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炳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咸阳长邮实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高 山审 判 员 柴 苗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豆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