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旭峰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旭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545号罪犯张旭峰,绰号“张二娃”,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乐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旭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交纳)。刑期起于2005年12月30日止于2020年12月29日。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2010年7月20日、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052号、(2010)成刑执字第03148号和(2012)成刑执字第6487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1年5个月、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7月2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8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旭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审 判 员 任华芬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