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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林晓明与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明,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林晓明。委托代理人:余章华、纪政,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玲、杨涛,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明与被告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晓明在本案庭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00000元及利息损失”。2015年4月13日原告林晓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明撤回起诉。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林晓明向本院预交诉讼费38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晓明负担。审判员 林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於丹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