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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铁岭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269号原告:铁岭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尤某某,男,1964年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祝某,男,1968年生,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祝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初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