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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晓冬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冬,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县。2002年9月17日曾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5月16日曾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10月17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27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冬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钰辉,被告人王晓冬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晓冬使用假名王鹤到长治市海外海酒店应聘工作,9月18日离职。2014年9月18日22时至9月20日9时许,王晓冬以长治市海外海酒店欠其工资为由,分别用长治市城区梅辉坡小区附近一超市内的公用电话、长治市东华门附近报亭的公用电话、长治市火车站南侧50米处一复印店内的公用电话、高平市火车站附近一超市的公用电话、手机等共9次拨打110报警电话,编造要用炸弹、煤气罐等方式对长治市海外海酒店实施爆炸的恐怖信息,造成长治市海外海酒店工作混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二、盗窃罪1.2014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晓冬窜至长治市芭丽雅酒店,趁人不备,将该酒店工作人员郭某某放在办公桌上价值450元的白色Y511型华为牌手机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掉。2.2014年9月18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王晓冬窜至长治市城区海外海酒店人事部办公室,用脚将门踹开,将黄某某放在办公桌上价值1820元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以108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破案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黄某某。3.2014年9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晓冬窜至长治市分水岭海外海酒店员工宿舍,将该酒店员工申某某放在宿舍价值850元的黑色红米手机盗走。4.2014年9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晓冬窜至高平市重庆大酒店,趁人不备,将该酒店服务员王某某放在酒店三层布草间价值1890元的白色829T型OPPO手机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已挥霍。5.2014年9月2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王晓冬窜至长治市东营街23号昊宇广告店内,趁人不备,将广告店工作人员段某某放在电脑桌上价值696元的黑白相间的小米牌手机盗走。破案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段某某。综上,被告人王晓冬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作案1起;盗窃作案5起,盗窃总价值5706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梁某某、黄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晓冬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冬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晓冬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冬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晓冬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晓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晓冬退赔被害人郭某某450元、申某某850元、王某某18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 丽人民陪审员 南 海人民陪审员 武慧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