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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取明与章美丽、周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取明,章美丽,周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99号原告:刘取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辉,温岭市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美丽。被告:周良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愿,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取明为与被告章美丽、周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挺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取明的委托代理人陈辉、被告周良平的委托代理人陈志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美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取明诉称:被告章美丽、周良平于1989年4月3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8日离婚。2012年4月4日,被告章美丽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章美丽未作答辩。被告周良平答辩:因被告章美丽没有到庭,借贷是否发生不清楚,即使被告章美丽确实向原告借款,因该款被被告章美丽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良平不承担偿还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取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的事实。证据二、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审查处理表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周良平、章美丽于1989年4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8日离婚。证据三、借条、汇款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章美丽于2012年4月4日向原告刘取明借款40万元,其中276000元原告刘取明通过其胞妹刘丽芬的银行账户汇给被告章美丽。被告章美丽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抗辩与质证的权利。被告周良平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一、证据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被告周良平提出不清楚借贷有无发生。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良平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离婚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周良平、章美丽于2014年7月8日离婚,并约定被告章美丽个人经手债务由其个人承担的事实。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参与赌博记录、出入境记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章美丽经常参与赌博,并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三、收条四份,拟证明离婚前,被告周良平已经替被告章美丽偿还了巨额债务。原告刘取明认为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之后二被告离婚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与本案无关;被告章美丽向被告周良平出具收条及参与赌博亦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良平提出的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本案债务系章美丽的个人债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刘取明与被告章美丽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章美丽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周良平与被告章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周良平应与被告章美丽共同偿还债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美丽、周良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取明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章美丽、周良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张挺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