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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学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韩学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193-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学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韩学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学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学功在金融机构存款3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