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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执裁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许昌甲泰发制品有限公司,王国文,李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执裁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张耀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伟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许昌甲泰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国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国英,女,汉族。本院(2015)许立二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哲审判员 王立珂审判员 吴遂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介苏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