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雷与三原牧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三原牧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张雷,男,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三原牧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朋。委托代理人郭振杰,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诉被告三原牧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人民陪审员 王宪平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