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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与胡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胡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43号原告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1091号,组织机构代码59052337-X。法定代表人刘祥胜,总经理。被告胡雄,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