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均诉被告杨绪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均,杨绪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81号原告马均,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炳智,通江县诺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绪龙,男,汉族,城镇居民。原告马均诉被告杨绪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撤回对被告杨绪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马均承担。审判员 向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苟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