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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执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常熟市宏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依佩伶毛衫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姜卫红、���丽芳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宏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依佩伶毛衫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姜卫红,戴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1645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宏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碧溪中路。法定代表人谢维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常熟市依佩伶毛衫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碧溪。法定代表人戴丽芳。被执行人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港镇港南村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卜颂建。被执行人姜卫红。被执行人戴丽芳。常熟市宏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依佩伶毛衫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姜卫红、戴丽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商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一、常熟市依佩伶毛衫针织有限公司偿还常熟市宏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代偿款4089490.89元;二、如常熟市依佩伶毛衫针织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第一项所列债务,由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常熟市依佩伶毛衫针织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四分之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如常熟市依佩伶毛衫针织有限公司不能偿还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由姜卫红和戴丽芳在最高限额850万元范围内承担常熟市���佩伶毛衫针织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四分之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诉讼费19798元由常熟市依佩伶毛衫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依佩伶毛衫织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港南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产、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港南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正在他案中拍卖,本案需待他案处理结果。除此之外,未发现四个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汽车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