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7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浩洁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518号原告张浩洁。委托代理人李文学。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振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现春。委托代理人丁志杰。本院受理原告张浩洁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浩洁负担。审 判 长 赵宜勇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人民陪审员 穆靖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