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阳法执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志均与被执行人钟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均,钟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476-1号申请执行人邓志均,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被执行人钟淑娟,女,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志均与被执行人钟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志均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淑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4100元。本院依法执行立案,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476号。本院受理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钟淑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扣划4150元,用以支付申请执行人的4100元执行款及支付执行费用5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钟淑娟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共2907元至本院执行账户;二、扣划被执行人钟淑娟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238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执行账户户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新华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