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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孙文海与蒲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海,蒲先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孙文海,男。委托代理人:张乃明,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晓英,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蒲先军,男。委托代理人:张西宝,莒县浮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海与被告蒲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海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文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孙文海负担。审判员  郭京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