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被告董伟、赵勇、吕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董伟,赵勇,吕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9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魏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伟,该联社职员。第一被告董伟。第二被告赵勇。第三被告吕云涛。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被告董伟、赵勇、吕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贷款结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3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秋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