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许某某失火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会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江西省会昌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家住会昌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会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下午二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西江镇XX村XX小组的自家鱼塘焚烧塘坎四周清割下来的杂草时,因天干物燥并刮风,火苗顺势蔓延,烧向了火笼子口(俗称河垅子)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45.1亩,合56.34公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83884.99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外逃,后于2014年11月25日向会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现场勘验笔录、森林火灾现场示意图、森林火灾现场照片、林权证复印件、西江林业工作站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刘某甲、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刘某乙、许某戊证言以及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疏于防范,在其鱼塘边焚烧杂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6.34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3884.99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外逃之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赖荣清人民陪审员 彭会发人民陪审员 曾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