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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立真与辛同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真,辛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50号申请人赵立真。被执行人辛同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立真与被执行人辛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刘彩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