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申建兵与被告张艳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建兵,张艳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849号原告申建兵,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梁村乡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梁村乡。被告张艳红,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南河滨路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申建兵诉被告张艳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建兵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建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实际由原告申建兵负担。审判长 马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