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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丁书英与胡艳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书英,胡艳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丁书英,住唐山市玉田县。委托代理人:轩兴龙,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胡艳朋,住辽宁省凌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书英诉被告胡艳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书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书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书英自负。审 判 长  杜 芳审 判 员  王明星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