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丁书英与胡艳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书英,胡艳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丁书英,住唐山市玉田县。委托代理人:轩兴龙,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胡艳朋,住辽宁省凌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书英诉被告胡艳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书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书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书英自负。审 判 长 杜 芳审 判 员 王明星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