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二某、祝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二某,祝某甲,王某,祝某乙,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二某,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甲,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乙,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以上四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程小燕,利辛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四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管士才,利辛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二某、祝某甲、王某、祝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2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二某、祝某甲、王某、祝某乙以已与张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二某、祝某甲、王某、祝某乙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某、祝某甲、王某、祝某乙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二某、祝某甲、王某、祝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彩玲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