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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与李天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14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代表人戚慧康,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海虹,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南,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诉被告李天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天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李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若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