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为离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为离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