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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性武与梅其烧、郑永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性武,梅其烧,郑永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96号原告:杨性武。被告:梅其烧。被告:郑永桥。原告杨性武为与被告梅其烧、郑永桥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性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性武以与被告郑永桥私下协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性武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135元,由原告杨性武负担。审 判 长 上 官 芳 芳人民陪审员 叶  淑  红人民陪审员 ���王伯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