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性武与梅其烧、郑永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性武,梅其烧,郑永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96号原告:杨性武。被告:梅其烧。被告:郑永桥。原告杨性武为与被告梅其烧、郑永桥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性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性武以与被告郑永桥私下协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性武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135元,由原告杨性武负担。审 判 长 上 官 芳 芳人民陪审员 叶 淑 红人民陪审员 ���王伯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