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程晓慧与裴凤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慧,裴凤岐,赵世清,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初字第814号原告:程晓慧,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被告:裴凤岐,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赵世清,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中东财富中心603室。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振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晓慧诉被告裴凤岐、被告赵世清、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晓慧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裴凤岐、被告赵世清、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晓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晓慧撤回对被告裴凤岐、被告赵世清、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程晓慧承担。审 判 长 包蕴琦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