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汪含与英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090号原告:汪含,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书市南区。委托代理人:靳真文,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俊,女,汉族,1978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光辉,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含与被告英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