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287号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男,汉族,1993年04月10日生。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