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1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港桥国际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港桥国际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王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14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日照港桥国际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被执行人王文昌,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日照港桥国际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日照市本院在执行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港桥国际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王文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日照港桥国际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王文昌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