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魏红焱与李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焱,李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魏红焱,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李才华,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红焱诉被告李才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红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红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魏红焱负担。审判员 金银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朴贤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