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金生与陈龙、张佩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金生,男,193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漳州市芗城区某中学退休教师,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黄河、王雅红,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龙,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某银行漳州分行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佩璇,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漳州市某医院护士,住漳州市芗城区。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曾晓明、林汉坤,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金生因与被上诉人陈龙、张佩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4)芗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金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河、王雅红,被上诉人陈龙、张佩璇的委托代理人曾晓明、林汉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4)芗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87元退还上诉人陈金生。审判长花絮审判员翁艺晖代理审判员李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卢杰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