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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孝强、慕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孝强,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沙河路286号东苑雅居。法定代表人高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吴孝强,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第一监狱干警,住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同力社区西区。被执行人慕伟,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第一监狱干警,住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同力社区中区。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孝强、慕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吴孝强、慕伟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1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