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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豫法民管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水器制造有限公司、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水器制造有限公司,河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世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满洲里华世博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莹,王国忠,杨华,孟祥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民管字第00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水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甄少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湘平,董事长。原审被告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永通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杨莹。原审被告北京华世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王国忠。原审被告满洲里华世博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满洲里市扎区新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忠。原审被告杨莹。原审被告王国忠。原审被告杨华。原审被告孟祥云。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水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美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原审被告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阴华世博公司)、北京华世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世博公司)、满洲里华世博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满洲里华世博公司)、杨莹、王国忠、杨华、孟祥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1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此案属“担保、反担保合同履行争议,不是担保物权权属争议”属于认定错误,且未说明具体依据。与上诉人唯一相关的《收函回执》系伪造;即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也不应因此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并限制第三人的诉讼权利。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是河南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汤阴华世博公司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纠纷以及河南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汤阴华世博公司等之间的反担保合同纠纷,佛山美的公司与河南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之间的争议以本案的主要争议确定的管辖法院管辖为宜。因本案河南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汤阴华世博公司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均约定由河南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163-2号民事裁定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玉清代理审判员  王XX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