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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吴长粉与长丰县北苑新型建材厂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长粉,长丰县北苑新型建材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1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长粉。委托代理人:陈大川,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丰县北苑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北苑村。法定代表人:叶志兵,厂长。上诉人吴长粉因与被上诉人长丰县北苑新型建材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16元,退回上诉人吴长粉。审判长  余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