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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杨忠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国,杨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国,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6*。被执行人:杨忠君,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周建国申请执行杨忠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忠君现下落不明,但在原工作单位南宁铁路局有大概69000元住房公积金在该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该公积金要到2016年3月份才能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公积金到期后再扣划,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祯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