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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韩冬英、沈福林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英,沈福林,韩兴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韩冬英。委托代理人陆志华。被告沈福林。委托代理人钱建云,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主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兴妹。委托代理人潘楷高,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冬英与被告沈福林、韩兴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冬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3元由原告韩冬英负担。审 判 长  康 琳人民陪审员  陈明珠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