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韩冬英、沈福林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英,沈福林,韩兴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韩冬英。委托代理人陆志华。被告沈福林。委托代理人钱建云,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主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兴妹。委托代理人潘楷高,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冬英与被告沈福林、韩兴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冬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3元由原告韩冬英负担。审 判 长 康 琳人民陪审员 陈明珠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