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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新华与王志强、徐加全、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华,王志强,徐加全,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陈新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5日,大专文化,江苏省姜堰县人,现住新疆五家渠市,教师。被告:王志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01月05日,初中文化,木垒县人,现住新疆木垒县,农民。被告:徐加全,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7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被告:袁军,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枣乡街北段****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健康路。法定代表人:路作明。委托代理人:薛亮,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华与被告王志强、徐加全、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新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2元,邮寄费240元,合计2372元,由原告陈新华自行承担。审判员  潘俊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