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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东芬、汤登攀与汤登攀、谢存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芬,汤登攀,谢存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61号原告:杨东芬。被告:汤登攀。被告:谢存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芬诉被告汤登攀、谢存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东芬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东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芬撤回对被告汤登攀、谢存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东芬负担。审判员  吴少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