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镐与岭雄迪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镐,岭雄迪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403号原告李镐。被告岭雄迪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中稔。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陈 彦 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