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镐与岭雄迪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镐,岭雄迪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403号原告李镐。被告岭雄迪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中稔。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陈  彦  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