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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阿碎与王琼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阿碎,王琼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林阿碎,女,汉族,1954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陈清辉,男,汉族,系原告儿子,1982年5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王琼英,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阿碎与被告王琼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阿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琼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阿碎以其尚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琼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阿碎撤回对被告王琼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2.5元,由原告林阿碎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斐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