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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姜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448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隋中英,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