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姜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448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隋中英,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