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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陈某某,男。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白某某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