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陈某某,男。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白某某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