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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马东辉申请张海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辉,张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马东辉。法定代理人马金国(申请执行人父亲),男,汉族,农民,现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张海龙。法定代理人XX(被执行人父亲),男,汉族,农民,现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东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东辉的法定代理人马金国与被执行人张海龙的法定代理人XX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XX于2015年3月末给付马东辉25000.00元,于2016年3月给付马东辉400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05.00元由XX担负,被执行人再不承担申请执行人二次手术取钢板的医疗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望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瑞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