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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齐书同,理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风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特字第18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机器设备81台(详见清单)。二、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彬查封设备清单1、冷却塔2、煅烧炉及配套(2套)(28罐、32罐)3、导热油管道系统4、沥青泵及配套5、装载机6、行车及配套4套(5T、3T、5T、10T)7、破碎机8、提升输送机9、输送带、输送机10、中碎管道绞龙11、除尘(2套)12、沥青加温储罐及高位槽13、沥青管道14、雷蒙、反击破、旋震、滚筛15、提升机(2套)16、双齿锟式破碎机17、混捏锅(2套)18、糊料冷却机19、成型机及配套20、导热油高位槽升高移位21、阴极、电极成型机组冷却输送机设备22、冷却输送及入、出水机构23、成型模具24、热油泵25、电极生产线成型车间集散控制系统26、特碳材料生产线成型车间集散控制系统27、焙烧炉及配套28、碳素焙烧智能优化控制系统29、双梁行车30、电捕焦油器31、吸料天车32、风机及配套(2套)33、浸渍流水线34、机械反吹布袋除尘器35、固定式龙门架(2套)36、电动单梁37、机加工车床38、阀门39、叉车40、升降平台41、电子汽车衡42、玻璃钢储水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