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卓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胡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某某,叶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卓某某被执��人叶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卓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胡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8286元,本院已将案件款8525元扣划给申请执行人,现已强制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院(2014)苏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