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方伟飞与徐小虎、徐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伟飞,徐小虎,徐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250号原告:方伟飞。委托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小虎。被告:徐华东。原告方伟飞诉被告徐小虎、徐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钢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伟飞的委托代理人方永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小虎、徐华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7月14日,被告徐小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在2014年8月13日之前归还,逾期未还则支付从借款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代理费等全部费用,被告徐小虎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同时,该笔借款由被告徐华东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之日至还清之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徐小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徐华东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徐小虎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暂计算到2015年1月13日为止的利息5600元);二、被告徐小虎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徐华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了第二项要求支付代理费3000元的诉请。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出示并陈述的证据材料:借条及收条各1份(原件,在同一张A4纸上),拟证明被告徐小虎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徐华东提供担保及原告已交付给被告徐小虎50000元借款的事实。被告徐小虎、徐华东未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经比照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要求,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为有效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并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方伟飞与被告徐小虎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向被告徐小虎提供了借款,故民间借贷关系已依法生效。被告徐小虎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徐华东自愿为被告徐小虎向原告方伟飞借款提供担保,虽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虽未约定保证范围,依法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至还清之日”,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保证人保证意思表示真实,应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伟飞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二、被告徐华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被告徐小虎负担,被告徐华东连带负担。原告方伟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徐小虎、徐华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员 方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