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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成云与张长芝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云,张长芝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406号原告张成云,男,汉族,1951年4月16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长芝,女,汉族,1954年11月2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云诉被告张长芝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云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成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张成云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