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成云与张长芝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云,张长芝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406号原告张成云,男,汉族,1951年4月16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长芝,女,汉族,1954年11月2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云诉被告张长芝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云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成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张成云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