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05号原告:黄某,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付某,女,1980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黄某与付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