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莉与被申请人萧县豪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莉,萧县豪杰置业有限公司,郝井旗,宫玲,马剑,李雪,淮北嘉诚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保字第00079号申请人:李莉,女,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萧县豪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郝井旗。被申请人:郝井旗,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申请人:宫玲,女,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马剑,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李雪,女,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淮北嘉诚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孙良。申请人李莉因与被申请人萧县豪杰置业有限公司、郝井旗、宫玲、马剑、李雪、淮北嘉诚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李莉准备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情况紧急,李莉为避免其权益受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萧县豪杰置业有限公司、郝井旗、宫玲、马剑、李雪、淮北嘉诚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蒋连荣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相阳路西处住宅为担保物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担保人刘铁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北山巷八号井住宅为担保物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担保人岳园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孟山路东夜市路北住宅为担保物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担保人张加宏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淮023030号住宅为担保物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担保人张影、XX自愿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淮北市濉溪县淮纺路北、濉溪路东侧住宅为担保物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莉与被申请人萧县豪杰置业有限公司、郝井旗、宫玲、马剑、李雪、淮北嘉诚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关系明确,李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蒋连荣、刘铁、岳园、张加宏、张影和XX分别向本院提供的房地权淮私产字第047108号、房地权淮私产字第008974号、房地权淮私产字第032775号、房地权淮房字第2007002**号、房地权濉私产字第38583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萧县豪杰置业有限公司、郝井旗、宫玲、马剑、李雪、淮北嘉诚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袁新成审判员 杨立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