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顺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云林与操建标、卢碧燕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林,操建标,卢碧燕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吴云林,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顺昌县国家税务局干部。被告操建标,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卢碧燕,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国燊,男,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云林与被告操建标、卢碧燕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金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吴云林申请保全被告操建标、卢碧燕的银行存款,并以现金12000元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裁定冻结被告操建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账号的存款35000元。被告操建标、卢碧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国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云林诉称,2008年,原告在住宅装修时到两被告经营的“顺昌县阿标商行”购买冷、热给水管,两被告极力向原告推荐由江苏八达塑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江苏八达司蜜特拉”牌PP-R管材,并承诺该新型管材保用50年等等。原告从2008年预埋使用至今,预埋的PP-R给水管发生多次多处破裂渗漏。被告操建标前后三次用其他品牌的给水管更换已破裂渗漏三处地方。目前,原告住宅四楼棋牌室放置空气能空间的给水管再次破裂,导致多处渗漏,严重侵蚀墙面,给原告家人日常生活用水带来不便,请求两被告赔偿因此造成了原告约三万元的经济损失。具体损失如下:原管材多处多次破裂,需拆除已预埋的管材,拆除过程将破坏原有装修,1、拆除管材人员工资、弃土运费共2600元;2、重新预埋管材人员工资6000元;3、管材费用8000元;4、瓷砖、工人工资及其他辅料15000元,5、鉴定费用(以实际发生鉴定费用为准),以上合计31600元。两被告操建标、卢碧燕辩称,原告主张的鉴定费用未实际发生,《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价格认证意见书》均无法直接证明送检的管材就是两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水管,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住宅使用的给水管是从被告处购买的。即使该管材是从两被告经营的商店购买的,从2008年使用至今已有6年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没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原告吴云林因住宅装修需要,向被告操建标、卢碧燕共同经营的“顺昌县阿标商行”购买江苏八达司蜜特拉牌PP-R热水管(热水管表面注明“江苏八达司蜜特拉PP-R热水管”的红色字样)。2013年至2014年初,预埋在原告住宅四楼棋牌室和客房的墙体的热水管发生多处多次破裂渗漏,侵蚀了两个房间的墙面。2014年初,原告住宅四楼棋牌室放置空气能空间的一处直立的热水管发生破裂并向外喷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操建标更换,但遭到操建标的拒绝。后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本院,要求本院依法判处两被告赔偿因热水管破裂渗漏造成其住宅四楼棋牌室、客房的墙面损毁的经济损失30000余元。在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住宅使用的热水管的性能及因该热水管破裂侵蚀其房屋墙面损失进行鉴定。2014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告操建标、卢碧燕送达有关现场勘察并取样的《通知书》。2014年7月18日,本院工作人员、原告聘请的更换水管师傅林国仁、顺昌县双溪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孙文婷以及原告本人到现场勘查并取样(住宅四楼棋牌室直立的、渗漏向外喷水的热水管)。2014年8月7日,本院依职权指定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本院送检的热水管的性能进行鉴定。2014年8月25日,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水管的主要成份为聚丙烯(PP),熔融温度164℃,远高于标准SH/T1750-2005《冷热水管道系统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专用料》第4.5条表1(冷热水管道系统用PP-R专用料技术要求)中规定“熔融温度<146℃。”的要求,该材质特性不符合冷热水管道系统用PP-R专用料技术要求。原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用3000元。2015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顺昌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吴云林的房屋四楼因热水管破裂侵蚀客房、棋牌室连同放置空气能热水器空间的墙面损失进行价格认证。顺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关于吴云林住宅因水管破裂侵蚀造成四楼墙面及水管损失的价格认证意见书》,认定因水管破裂造成吴云林住宅四楼墙面经济损失3673元。吴云林为此次价格认证支付认证费用300元、支付冲洗相片费用67元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工资200元。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因水管破裂造成其经济损失7240元(鉴定费用3000元、墙面经济损失3673元、冲洗相片费用67元、技术人员工资200元、价格认证费3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张收款收据、一张顺昌县阿标商行销货清单、五张照片、三张发票联、顺昌县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说明、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关于吴云林住宅因水管破裂侵蚀造成四楼墙面及水管损失的价格认证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本案涉及的给水管特性不符合冷热水管道系统用PP-R专用料技术要求,即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原告吴云林的住宅四楼房间墙面被侵蚀,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操建标、卢碧燕作为销售者应当予以赔偿。故对吴云林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经济损失金额为:支付鉴定费用3000元;修复被侵蚀的墙面及更换给水管共3673元、支付价格认证费用300元、冲洗相片67元、支付聘请人员工资200元,合计72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操建标、卢碧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云林经济损失72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395元,由被告操建标、卢碧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金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翠兰附注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