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纪龙与被执行人新泰市石莱镇木厂峪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纪龙,新泰市石莱镇木厂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韩纪龙。被执行人新泰市石莱镇木厂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左玉伟,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韩纪龙与被执行人新泰市石莱镇木厂峪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4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纪龙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新泰市石莱镇木厂峪村村民委员会在新泰市石莱镇经管站的账户,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0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王维军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